公司辦法
各項政策及執行情形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一)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則辦理。

(二) 股東會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繳交之簽到卡計算,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三) 股東會之出席與表決,以股份為計算基礎,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有受限制或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之情事者,不在此限。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四)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五)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時,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推選一人代理之。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六)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配帶識別證或臂章。

(七) 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八)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但如僅議程進行順序更動,得由主席更動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除議程所列議案外,如有股東擬提出其他議案或原議案之修正案或替代案,應有其他股東之附議,且提案人連同附議人代表之股權,應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其議案內容得請主席或司儀代為宣讀。

前一、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佈散會。但秩序混亂或有其他情事致會議難以正常進行,主席得宣佈散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十)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股東對於代理人於授權書內或其他方法限制其權限者,不問是否為本公司所知悉,蓋以代理人所為之發言或表決為準。

(十一)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二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十二)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十三)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十四)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佈停止討論,提付表決,如經主席當場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如經主席宣佈以投票方式表決者,得就數議案同時投票,分別表決之。

(十五)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錄。

(十六)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佈休息。

(十七)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有異議者,應依前項規定採取投票方式表決。

(十八)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十九)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配帶「糾察員」字樣臂章。

(二十)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20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開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出席股東之簽到簿或簽到卡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保存一年。

(廿一) 本規則訂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六日,經董事會決議且在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廿七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 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