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辦法
各項政策及執行情形

訊連科技董事選舉辦法

第 一 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 二 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

第 三 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均採用記名累積投票法,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或股東戶號代之。

第 四 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第 五 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悉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當選,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 六 條:董事會製備選票時,應加填選舉權數,必要時得加載股東戶號。

第 七 條: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及記票員各若干人,辦理監票及記票事宜。

第 八 條:選舉人須在選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姓名,並應加註股東戶號,被選舉人如非股東應註明身份證字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票之被選舉人欄得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填列該法人名稱,亦得依同法第二項之規定,填列該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第 九 條: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本辦法所規定之選票者。
二.空白之選票投入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無法辨別者。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姓名及股東戶號或身份證字號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六.所填被選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以資識別者。
七.未按選票備註欄內之規定填寫者。

第十條:董事之選舉設置票箱,經投票後,由監票員會同記票員拆啟票箱。

第十一條:記票由監察員在旁監視,開票結果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當場宣佈。

第十二條:當選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三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第十五條:本公司董事當選人不符證券交易法第廿六條之三之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第十六條: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一併選舉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獨立董事或非獨立董事。

第十七條: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及董事會得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審查其符合董事所具備條件後,送請股東會,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選任之。有關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規則訂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六日,經董事會決議且在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廿七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廿一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 O 九年六月廿三日。